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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聯會立會議員潘佩璆促請政府修例,把精神創傷納入工傷賠償範圍。
【本報訊】(記者 朱樂汶)任職倉務員的李先生,經常要在沒有抽風系統的貨用升降機內搬貨,惟去年8月一次升降機故障,他被困近半小時,自此遇上炎熱、黑暗及寧靜的幽閉空間便會嘔吐,對工作構成極大影響。醫生診斷他患上「創傷後壓力症」,惟僱主指他並無肢體創傷,根據現行法例毋須對他作出賠償,甚至毋須向勞工處上報。工聯會立法會議員潘佩璆促請政府修例,把精神創傷納入工傷賠償範圍。
工傷職業病 現無精神傷
現行受《僱員補償條例》保障的工傷及職業病超過100種,但不包括因工傷或職業引致的精神疾病,有工人因工患上精神疾病影響工作卻無法申索,要求政府把精神創傷納入工傷補償範圍。顧先生在機場禁區內的食肆廚房工作,今年1月在炸豬肉時不慎被滾油灼傷面部要留院治療,工傷後面對廚房的工作環境及油炸聲響,均會回想出事經過,他亦從此不敢踏入廚房,同樣被醫生診斷患上「創傷後壓力症」,無法重回原來的工作崗位,也不獲僱主補償。
因公精神病 呈報難歸類
潘佩璆表示,現行法例中工傷及職業病的保障範圍並沒有包括精神創傷,打工仔如因工傷患上精神病,即使良心僱主向勞工處呈報亦無法歸類,至於勞工保險則只包括身體受傷項目,精神創傷亦難獲勞保。潘佩璆促請政府修例,把精神創傷納入工傷賠償範疇,並為精神創傷作出界定,以堵塞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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