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高級督察以權謀私,5度向法庭申請搜查令,以查案為由,索取跟調查無關的銀行保密文件、稅務局文件及警方內部報告等機密資料,提供予一名報案人,並索取款項。報案人向廉署舉報揭發事件,涉案高級督察昨承認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名,案件押後至下周一宣判。
案發時駐守長沙灣警署的高級督察林冠樺(41歲),於區域法院承認於2005年11月至2007年11月間,在無合理辯解下,於執行公職過程或與公職有關的事務上,故意作出可構成罪行的不當行為。被告候審期間獲准保釋外出。
辯方稱,被告1996年加入警隊,2005年起隸屬長沙灣分區,任分區調查隊主管,曾獲十多次嘉許。辯方力陳,被告犯案因為跟事主成為朋友,兩家人亦稔熟,被告認為事主遇上兩宗懷疑騙案,為幫朋友才犯下此案。
接手案件卻建議聘私家偵探
案情指出,2005年11月事主到長沙灣警署報案,指控其生意夥伴涉嫌詐騙及偽造文件,騙取公司580萬元,被告接手調查而結識事主。2006年,警方的調查未有明顯進展;同年9月,被告經常接觸事主,表示警方未必有足夠資源調查有關案件,建議以70萬至80萬元聘用私家偵探調查,再將結果交廉署,惟事主未有理會。
2006年10月至2007年1月間,被告兩度向法庭申請提交物料令,索取有關案件的公司文件和稅務文件。這段時間,被告曾約事主見面,交予一份有關案件的保密文件。
用搜查令取民事案資料索財
另方面,2006年12月,事主的前秘書因騙取公司1,300萬元,被判盜竊罪罪成,事主向被告透露會向秘書及其夫提出民事追討,被告查問有關案件編號。
2007年1月,被告指示下屬向法庭申請5張搜查令,要求索取秘書的銀行資料。被告隨後多次相約事主,展示秘書的銀行資料及警方內部報告,建議事主聘請私家偵探調查,以便用作為向秘書提出民事起訴的憑據,期間被告曾向事主索取2萬元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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