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國森
現代都市人自殺似有「傳染性」。燒炭、服毒都要有部署,不似跳樓那樣簡單,容易一時衝動為之。人們既將自殺這一激烈行為,視作處理日常生活難題的可行選擇,不時有人示範,便容易引人效尤。為人父母先殺子女、再行自殺,或一同赴死,就構成「謀殺自殺」。過去每當發生父母強迫子女一起結束生命的倫常慘劇,便常有關注兒童福利的社工站出來評論當事人可能受中國傳統思想影響云云。或言殺兒兇手誤以為子女是父母的附庸、甚或資產,既能帶他們來這個世界,亦可以獨裁決定帶他們一同離去。近日這種中國傳統影響論不復多見,可能專家也覺得找不出堅實的證據吧。
謀殺兒童(child murder,可簡稱為殺童或殺兒)跟殺嬰(infanticide)不大相同。歷史上不少民族都有殺嬰行為,主要涉及經濟考量。有考古學家估計,石器時代有高達兩成到五成的初生嬰兒會被殺,以節省食物。
中國自古以農立國,神州大地資源豐足,在芸芸文明古國之中,生活不算艱難。《韓非子.五蠹》有云:「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實足食也;婦人不織,禽獸之皮足衣也……今人有五子不為多……」可見在先秦時代中國人無需為了糧食不足而殺嬰。
後世人口爆炸,維生不易。客家人飄泊無定,便形成了殺女嬰的傳統。前人的想法是男童的生產力可能比女童高,加上「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重男輕女觀念,所以在饑荒壓力之下,便有殺害女嬰的慘事。近代中國厲行一孩政策,殺女嬰更多。亦有為宗教理由而殺嬰,例如美洲大陸的印加帝國以初生嬰兒為犧牲,奉獻給他們的神。《舊約.創世紀》亦記載了耶和華指令阿伯拉罕以獨生子以撒為祭品。到了最後關頭,天使制止了這幕手刃骨肉的戲,虛驚一場,原來是上帝要考驗阿伯拉罕的忠誠。幾百年前西班牙殖民者踏足美洲,亦有殺害美洲初生嬰兒之舉。他們有另一番道理,在幼兒未懂人事以前殺之,他們便不會成為異教徒,早登天國!阿伯拉罕要屠子「以享上帝」的時候,以撒有多大?是嬰孩還是兒童?殺嬰與殺童的最大分別,恐怕是兒童或會抗議,嬰孩則未懂說話,沒有辦法表達個人意願。
有人認為中國人傳統將子女視為個人「財產」,實是誤會。倒是古希臘羅馬文化有近似的概念,不過子女只是父親的財產,母親辛苦懷胎,有勞無功,不得享此主權。古希臘人本來就認為女性無非是不具思考能力的動物!
我想,此時此地母親殺兒自殺之事,並非受中國傳統影響。近年這種行為多見,恐怕還是從西方取經的多,似乎源於懲罰丈夫的報復心理,罪行可以是拈花惹草、或不聽老婆大人訓示等等。中國舊社會行一夫多妻制,不得寵的小妾如果生有兒子,總寄望此子他日成材,捱得出頭或有母憑子貴的一日。即使與丈夫的正妻不能相處而自感非死不可,通常是自行上吊的多,給愛兒留一條生路。為人母者假如真的要一死而讓丈夫成為罪人、繼而終生內疚,大可自己死自己的,足矣!兒孫自有兒孫福,不必跟母親大人的命運徹底「捆綁」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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