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委員會組成︰
委員會由13人組成,包括1名主席及12名委員,全部由行政長官委任。委員方面有3人屬官方委員、3人屬商界委員、3人屬學術範疇委員,以及3名勞工界委員。
僱員工作時數定義︰
僱員留駐僱傭地點的當值時間,無論僱員期間有否獲指派工作或獲提供培訓,都須算作工時。
涉及工作情況所耗用的交通時間,但不包括僱員往返居所及僱傭地點的交通時間。
豁免範圍︰
家庭傭工;
修讀本地專上或以上程度課程,因學科要求參與實習的實習學生;
26歲以下、正修讀本地專上或以上程度,並經評審課程的學生,但每年工作日數少於60天(暑期工);
26歲以下、在本港居住、修讀非本地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的學生,但每年工作日數少於60天(暑期工)。
殘障僱員安排︰
現時已受聘的殘障僱員,即使合約薪金低於法定最低工資水平,仍可選擇按現有合約支薪;或
支取法定最低工資;或
殘障僱員接受生產能力評估,再根據評估結果按比例定立最低工資。
最低工資檢討年期︰
港府須每兩年至少檢討1次。
資料來源︰《最低工資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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