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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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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官地被逐 阿公岩業主反索償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7-21]     我要評論

 【本報訊】筲箕灣阿公岩村道一塊官地疑被人霸佔逾60年。自稱霸佔者向高等法院申請逆權侵佔,聲稱早於1949年已佔用該官地,並興建2層高建築物,又向他人出租。政府卻於本年初突然聲稱擁有官地,並禁制他和租客進入。自稱霸佔者遂要求法庭頒令他擁有該官地,以及要求政府賠償損失。

 原訟人李炳章的入稟狀指出,他早於1949年3月或之前,已佔用阿公岩一塊土地和鄰近官地。在1951年底至1952年1月,原訟從擁有人張韻波手中,以7,000元購入土地(不包括官地部分),並於1952年4月成交。

稱政府無理禁止進入土地

 同時,原訟聘請他人,以1.9萬元拆除該地上原有建築物,再重建2層高樓宇。新建築物再分為3個單位,門牌分別為阿公岩村道29號、29號A和29號B,其中29號B建在官地上。

 至本年1月底,地政署聲稱擁有29號B的土地,趕走原訟在29號B地下的租客,不准原訟和其租客進入。原訟指自己、家人,以及他的租客已長期佔用該地,要求法庭頒令原訟人可以逆權侵佔,獲該地業權。而政府在該地的業權去年2月已被撤除。此外,因政府不准原訟進入該地,致使他每月損失租金4,500元,原訟要求政府賠償封閉該地至今的6個月租金收入共2.7萬元,以及其他損失。據悉,原訟早前把地下單位出租,租客使用單位經營餐廳。

條例:佔官地60年可擁有

 根據《時效條例》,某幅土地或物業被人連續佔用多年,佔用者便可以逆權侵佔,成為土地或物業的合法擁有人。官地或政府產業被佔用60年,私人土地被佔用20年(如佔用時間由1991年7月1日計起,期限則為12年),佔用者便可擁有該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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