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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審理陳紹基案的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新華社
陳紹基受賄案今日在重慶市第一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此間人士注意到,陳紹基出生和籍貫皆在廣東,且自大學畢業至案發前一直於廣東工作,而緣何要在重慶接受審判?
清華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所中心副主任任建明接受本報訪問時指出,這是由於陳案案情重大而啟用的異地審理,已經是內地審理貪腐高官案件的一種司法常態﹐可有效排除權力干擾和社會人際關係網干擾。
據介紹,高官腐敗案件異地審判首從遼寧「慕馬案」開始。中紀委在查辦「慕馬案」時,發現貪官馬向東老婆利用關係網干擾辦案,為切斷他們的關係網,中央紀委協調司法機關作出決定,對「慕馬大案」實行異地管轄和審理。而在這之前的許多高官腐敗案件,大都是在犯罪地(或犯罪人居住地)審判。
異地審理,近年最典型案例是原中央政治局委員、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案,陳良宇是在天津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8年;還有河南省政協原副主席孫善武、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貴州省原省委書記劉方仁、湖北省原省長張國光、黑龍江省原政協主席韓桂芝等,也是在異地審理。 ■北京新聞中心記者 劉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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