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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御用大律師Monica Carss-Frisk代表港府抗辯。
【本報訊】生為男兒身的W,數年前接受變性手術,終成功將身份證上的性別改為「女性」,滿以為可與男友共諧連理,奈何婚姻登記官認為《婚姻條例》中的男女身份乃由染色體判定,拒絕為W與男友註冊結婚。W入稟高院,透過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聲明自己已符合女性身份,否則《婚姻條例》屬違憲,案件昨日開審。
將婚姻大事搬上法庭的變性人W小姐,由專打人權法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代表上陣,至於政府即婚姻登記官一方亦聘用由倫敦遠道而來的御用女大狀Monica Carss-Frisk應戰。人權團體「國際法學家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亦申請介入此案,惟政府提出反對,法官張舉能表示會押後處理。
指基本法保障婚姻自由
戴啟思昨於庭上指出,《基本法》第37條列明「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假如《婚姻條例》限制只可與染色體相反的人註冊結婚,對W來說可謂毫無選擇,亦侵犯《基本法》賦予的婚姻自由。戴啟思續稱,變性人過往被視為畸形、怪物或人妖,但社會現今已對他們更為包容,自1981年公立醫院有變性手術以來,現時本港有近200名變性人,2005年政府還成立性別認同及性傾向小組促進平等機會,而其他亞洲國家包括新加坡、日本、馬來西亞甚至中國內地都承認變性人婚姻。戴啟思指出,時至今日,婚姻除了實踐愛之外,也是繼承遺產、領贍養費、享受綜援、房屋津貼等福利的渠道。
本身為虔誠基督徒的張舉能法官隨即指出,W一方未有提及建立家庭這元素。戴啟思指出,建立家庭已包含在婚姻自由當中,又稱變性人與配偶可以領養小孩。張官又質疑,變性人婚姻與同性婚姻的區別只在變性手術,詢問變性手術在法律上的重要性。戴啟思即指出,本案不談及同性婚姻,並重申W是一名經公立醫院評估及做變性手術而成的女性。
官指影響刑事法繼承法
婚姻登記官一方則指出,政府讓變性人更改身份證性別或設立其他支援,是為了令他們生活更美好,然而,婚姻與身份證是兩碼子的事,因為婚姻可以引申很多後果,承認變性人婚姻合法將影響刑事法、繼承法等,強調這應是立法問題而非靠法庭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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