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mina所犯的是不小心駕駛、拒絕酒精呼氣測試和襲警3項罪名,最終被判接受感化1年、罰款8,000元及停牌1年。
2.社會認為判刑太輕,因為同類案件多判處監禁的刑罰,被告已是第3次襲警,應被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況且襲警是嚴重罪行,原判未能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加上基於被告出生顯赫,所以社會認為是次輕判偏袒權貴,有違法治精神。
3.同學可以自由發揮。
同意:1.被告患躁鬱症,若判處監禁,將會妨礙治療進度,甚至加劇病情。
2.法律不外乎人情,焦點應是如何防止被告再犯,助她重返社會。
不同意:被告在2008年第2次犯襲警案時被判罰社會服務令,已給康復機會,今次再犯襲警案,應判更具阻嚇性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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