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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1年時的新界鄉民。
——讀《展拓界址:英治新界早期歷史探索》
宋小莊
研究香港問題有所費解者,就是新界土地契約和新界原居民傳統合法權益的問題。人們常有疑問:既然有關香港的三個不平等條約完全無效,港島、九龍和新界作為一個整體談判解決,為何香港特區內部又搞出不完全相同的土地制度?
對此,適當的解讀是香港基本法序言有「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的提法。但該提法過於原則,不容易讓人明白。讀了劉智鵬主編的《展拓界址:英治新界早期歷史探索》(2010年香港中華書局出版)則可見其端倪。
該書是「香港地方志系列」叢書的第二本書籍,包括論文和文獻兩大部分。論文部分收錄了專家、學者有關的論文11篇,文獻部分收錄有關香港的早期憲制文件和有關報告。其中首次全文翻譯的英皇制誥、皇室訓令和駱克新界調查報告等很有參考價值。
書中楊少初的〈托倫斯土地系統與英國在新界的土地政策〉和蘇亦工的〈新界的土地問題〉論述了新界土地制度的變化,從中可以了解港英當局如何巧取豪奪新界的土地。楊少初是新界原居民中第一位律師,蘇亦工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香港法律史的專家。
新界屬租借地,在1898年的《展拓香港界址專條》中,明確規定「在所展界內,不可將居民迫令遷移,產業入官。若因修建衙署、築造砲台等官工需用地段,皆應從公給價。」不可將居民產業入官,若官方需用土地應從公給價,就意味著保留清朝原有的土地私有制度。
但從楊、蘇兩位的論文看,英方佔據新界以後,並沒有延續清朝的土地制度,而是偷天換日,把新界原居民擁有的土地,改變為與港島一樣,歸屬英皇所有,新界原居民所專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權而已。
楊、蘇兩文揭露英方的策略是引進托倫斯土地登記制度。該制度是英國人托倫斯(Robert Richard Torrens, 1814-1884)在南澳洲推行的,關鍵是以登記證明代替原來的契據證明。
據楊、蘇兩文透露,1899年英方接管新界後,香港殖民政府並沒有「從公給價」,就沒收了原居民土地業權人手中的「紅契」及「白契」,代之作為收據的「紙仔」。新界原居民換來的只是租期75年、可續租24年(到1997年6月)的使用權,其私有土地實際上成為英皇有特殊條件的「官地」。在此要附帶說明,所謂紅契是指中國舊時經官府蓋印納稅的契據,白契則指中國舊時未經官府蓋印納稅的契據,但都是土地所有權的憑證。
如此捲地皮,在現代人看來頗為不可思議,但當時的確發生了。筆者認為其原因可能是:(一)新界原居民缺乏對「紙仔」代替「紅契」和「白契」法律意義的認識,對港英在港九新界之管治基礎的法律也未能辨識。(二)對新界原居民的反抗,港英進行了強有力的鎮壓,又採取羈縻政策,設置相關機構進行治理。原居民接受港英的土地政策可能也是無奈之舉。
英哲培根(Francis Bacan)指出:「讀史使人明智。」了解這一段幾近湮沒的歷史,可以認識到港英早期殖民統治的狡詐,同時也可理解到中英關於香港前途的談判為何要專門討論土地契約。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三〈關於土地契約〉規定,新界期滿不能續租的土地契約可續期到2047年6月30日。中英聯合聲明生效後,港府陸續批出相關土地契約,保護了新界居民的土地權利。但新界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制度卻只能存續下去,不可能倒退回清朝了。
《展拓界址》一書的論文還涉及對駱克新界調查報告、理民府的設立及功能、1899年抗英運動、新界與辛亥革命、中英街、海域界碑、「香海名山」牌坊、九龍寨城駐軍等問題的研究,該書的確值得關心新界歷史與發展的讀者一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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