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電話騙案無日無之,平均每日發生4宗,佔全港騙案總數達3成;而受害人也往往蒙受巨額損失。上訴庭認為,電話騙案比一般街頭騙案更為嚴重,為收阻嚇作用,日前處理一宗上訴案時指出,電話騙案一般量刑起點應訂為4年。
上訴庭盼判決起指引作用
上訴庭昨頒下判決理由書,指電話騙案一般量刑起點應訂為4年,並可視乎案情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三分之一,並表明希望此判決對日後同類案件起指引作用。
判決理由書指出,涉案上訴人洪永俊(46歲)及女被告柯典萍(51歲)均為台灣人,充當跑腿角色,但串謀者的行為明顯是有組織的:特意招攬非本地居民赴港收款,並把收款地點定為鄰近港澳碼頭的位置,目的顯然是便利負責收款的同謀事成後脫身,其嚴重性比街頭騙案有過之而無不及。
2名上訴人涉在詐騙資深藝員江漢一案中做跑腿,原被判監3年9個月及4年半。他們早前向上訴庭申請減刑,最終反被加刑6個月至4年3個月和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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