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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萬健文被法警押上法庭。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鄭海龍 深圳報道) 香港男子萬健文被控於2007年4月12日至2008年4月17日期間,在深圳性侵犯9名未成年少女案,昨日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閉門二審。法院以案件涉及個人隱私為由,不僅拒絕記者旁聽,甚至連直系親屬也被驅逐出刑事部分的庭審。庭審進行將近1日,沒有即時宣判。有相關人士表示,萬健文所犯性侵案性質惡劣,社會危害性巨大,逃脫死刑的可能性不大。
更改庭審地點移師彩田罕見
昨早10時許,萬健文由一輛囚車押解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彩田審判庭,他頭戴黑罩,手戴手銬,顯得相當平靜。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彩田審判庭目前主要負責民事及經濟案件的審判。而類似萬健文系列強姦案一類的刑事公訴案件,多在紅嶺路老法院的審判庭進行。因此,不排除法院出於低調考慮,更改庭審地點。
據了解,本次二審由廣東省高院借用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庭進行。辯方律師由司法局指派的工作人員擔任。據檢方起訴書顯示,萬健文於2007年4月12日至2008年4月17日期間,在深圳性侵犯9名未成年少女(7人年紀在11至13周歲之間,其餘2人不滿16周歲),並在最後一次作案時,當場被擒。
辯指性器沒有與女童接觸
據透露,萬健文的辯護律師在法庭上,曾以檢方指控的性侵女童的個案中,部分案件描述沒有證據表明萬的生殖器與女童的生殖器發生接觸,因此不應判定屬法定強姦範疇。根據內地有關法規,針對不滿14歲的幼女,不管對方是否同意發生性關係,甚至雙方的性器發生接觸也算強姦。同時,萬健文落網後,一直非常配合司法機關的調查工作,因此希望法庭據此減免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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