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分別任職的士司機和三行工人的社民連成員陳裕南和羅堪就,就立法會功能界別中的「公司票」制度提出司法覆核,稱「公司票」違反《基本法》,但被判敗訴。2人獲准上訴,案件於昨日開審。
原訴人代表律師聲稱,根據《基本法》第26條,凡永久香港居民都有投票權及參選權,條例卻沒有指出能夠以公司身份參與有關活動。原訴人代表律師並舉例稱,1名外國律師在港沒有投票權,但在加入律師行後,就能透過功能界別參選,反而一般香港永久居民則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