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CEPA的實施對大陸和台灣簽訂ECFA具有一定的區域合作示範作用。 資料圖片
2001年12月19日,前特首董建華赴北京述職時,獲中央政府原則上接納特區政府提出的內地與香港特區類似自由貿易區安排的建議。2003年6月29日,內地與香港正式簽訂《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簡稱CEPA)。2004年10月、2005年10月、2006年6月、2007年6月、2008年7月、2009年5月和2010年5月,內地和香港共簽署了7項補充協定,使CEPA的內容不斷充實和完善。
CEPA是在區域貿易自由化和兩地經濟發展相互依賴的背景中簽訂的,要點如下:
1. 近年來,東亞區域貿易自由化進程加快,東亞各國掀起了簽訂區域和雙邊自由貿易協定的熱潮,香港面臨「被邊緣化」威脅。
2. 內地一直是香港最大的商品進出口市場,香港對內地的經濟依賴不斷加深。2001年12月,中國成為WTO的正式成員,內地與香港的貿易要遵守WTO的規則。香港需要與內地簽訂一些經貿關係的安排,以規範雙邊的貿易投資行為。
3. 中央政府希望香港和內地的經濟發展可以相互受益,特別是香港可以受益於內地經濟的快速發展,克服金融危機、「非典」、禽流感等為香港經濟發展帶來的負面影響,建立港人對「一國兩制」的信心。
4. 近年來,香港面臨產業結構空洞化、科學技術基礎薄弱和失業率高等問題,這促使香港政府積極參與CEPA,以應對香港面臨的經濟挑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