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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的性質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11-08]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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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地和香港簽訂CEPA後,雙方同意未來在通關便利化的領域上加強合作。 資料圖片

1. CEPA是中國內地和香港的雙邊貿易協定,其部分內容受到WTO規則規範和調整。CEPA是同一主權國家內統轄不同單獨關稅區的政府間協議,具有國際法上的約束力。CEPA調整的是國內經貿關係,因此,CEPA的性質不同於國際條約和國內行政協議,它是符合WTO規則的特殊區域貿易制度安排、一種特殊的國內經貿關係安排,以及特殊的國內法律安排,體現了「一國兩制」下的體制創新。

2. CEPA是開放的協定。CEPA第三條規定,「雙方將通過不斷擴大相互間的開放,增加和充實CEPA的內容」。2004年以來,雙方在CEPA框架下陸續簽署了7個補充協定。

3. CEPA以互利互惠為基本原則,並非單方面惠及香港,對於內地的經濟發展,特別是服務業的提升亦有重大的推動作用。

4. CEPA的整體目標是逐步減少或取消雙方之間實質上所有貨物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逐步實現服務貿易的自由化,減少或取消雙方之間實質上所有歧視性措施;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

5. CEPA是香港對外簽署的第一份自由貿易協定,主要涉及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貿易投資便利化三個層面。

 貨物貿易:香港產品將分兩階段獲得內地所提供的零關稅優惠。自2004年1月1日起,內地將給予原產於香港的273個稅目產品零關稅待遇;至於其他原產於香港的產品,最遲將於2006年1月1日前給予零關稅優惠。

 服務貿易:自2004年1月1日起,內地放寬香港44個服務行業的市場,其中半數行業的部分或全部業務將准許港商得以獨資經營。

 貿易投資便利化:內地與香港同意未來雙方將在貿易投資促進、通關便利化、商品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質量標準、電子商務、法律法規透明度、中小企業合作、中醫藥產業合作、知識產權保護、品牌合作和教育合作等10個領域加強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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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簽訂背景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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