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長級薪級第4至8點的官員離職後再就業申請,應以任職最後6年的職務作為評審涵蓋年期。
■ 退休的首長級公務員就業,首長級薪級第4至7點的管制期應延至4年,第8點的管制期應延至5年。
■ 將公眾懷疑涉及延取報酬或利益回報者納入具體評審準則內。
■ 應列明申請人有責任坦誠地填報申請表所要求的資料,包括披露該申請可能涉及的利益衝突事宜。
■ 應規定申請人須提供在任職最後3年或最後6年,曾參與和準僱主及其所屬集團的其他公司有關的重大工作或項目的資料。
■ 政府應規定申請人須提供他在政府任職期間,與其準僱主及其擬從事的工作相關的任何其他資料。
■ 申請人須在得到批准後的指定期限內,向公務員事務局提供聘書或僱傭合約的副本。
■ 應探討是否改革諮詢委員會的角色,以擴大職能及加強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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