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租住板間房的47歲兼職搬運女工,聲稱不滿住在隔壁房間的16歲少年,每次經過她門口時,都對她偷望,又被少年大聲責罵,女工一時衝動將通渠水淋向對方,令少年面、頸及手部留下永久傷疤。女工早前承認一項有意圖淋潑腐液罪,昨在高等法院被判服醫院令4個月,還柙小欖精神病院治療。
16歲男事主傷口永留疤
患有精神病的女被告蔡秀卿,須先入住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接受4個月治療,再轉介至青山醫院接受病房式的治療,再經醫生、精神科專家等人決定何時出院或再轉介至中途宿舍。至於16歲男事主,傷勢非屬嚴重,但疤痕屬永久性,顏色只會隨時間而變淡。
還柙期間積極正面接受治療
辯方求情指出,被告當日只因一時失去常性及在憤怒下犯案,她本只欲潑向事主門口,豈料對方突然開門,便將餘下腐液潑向他,並非有預謀傷害事主,現已感後悔及欲向事主致歉。律師又透露被告的醫生報告雖指她患有精神病,有幻聽及幻覺,但自6月還柙期間,被告一直抱著積極及正面的態度接受治療,使病情有進展,被告亦願意繼續接受治療。
法官麥明康表示,被告犯案前從沒看過精神病醫生,關注其精神狀況會否對社會有潛在危險,但認為今次案件由一般家庭糾紛引起,在淋鏹案中屬輕微,非最嚴重的在街頭無特定目標淋潑他人。法官相信被告在犯案時受精神病影響,令她在案中刑責減少,同意被告的報告所建議要她入院治療,但強調若她在治療期間違反任何條件,相信要經歷多年才能重投社會。
稱想潑門口 事主突開門
案情指出,被告一人獨居,16歲的事主則與母親同住於隔壁,兩家人素有嫌隙,被告聲稱事主曾刻意鎖上鐵閘令她不能返家,事主與母親又常在行經被告房時偷望入內。今年2月6日,被告指事主當天又偷望她及大力關門,遂從家中拿起一瓶500毫升的通渠水淋向事主房門,事主開門走出來詢問,被告只回答「不用再說」,遂將瓶內餘下的腐液潑淋事主面部,事主額頭、耳口、頸及手受傷,其母聞聲後立刻將兒子帶返家中用清水沖洗及報警。
被告在警戒下提及是對方口出狂言在先,原先她只想將腐液淋潑在走廊教訓對方,但事主突然開門,便將腐液潑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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