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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冠希姑母指她一名姊妹在父親精神狀況和表達能力不佳的情況下,讓亡父簽下財產授權書。圖為陳冠希。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艷照事件」主角陳冠希姑母,指她一名姊妹在父親於2005年過世前,在父精神狀況和表達能力不佳的情況下,讓亡父簽下財產授權書(Power of Attornery),令自己有權控制父親資產;並擅自把自己名字列為亡父保險受益人,其後更取走保險內的資金。陳姑母不滿姊妹所為,聯同本為受益人的兒子,昨入稟高院要求法庭頒令,宣稱該財產授權書無效。
冠希父陳澤民為次被告
原訴人陳湘琍,又名陳宛妮或陳美燕,同時以18歲兒子Ngor Andrew的母親身份,昨入稟狀告親生姊妹陳白燕。她指陳白燕由於在2005年1月24日,其亡父精神狀態未能符合立下財產授權書,要求法庭頒令該財產授權書無效;而陳白燕以該財產授權書所作的行為同樣無效。
原訴人於入稟狀曾表示,陳冠希父親陳澤民為第二被告,但並沒有予以控告。
入稟狀指,首原訴人的父親,即陳冠希的祖父陳邦平,以81歲高齡,於2005年3月22日去世。而次原訴人自出生時,便被惡疾纏身而傷殘。陳邦平對他疼愛有加,經常資助醫療費。於2004年,更買下受益人為原訴人兩母子、價值300萬元的保險;以待他死後,母子經濟可得保障。
不過,在2原訴人不知情之下,答辯人於2005年1月24日,當亡父患半身癱瘓及失語症時,讓他簽下財產授權書,令答辯人可以控制亡父的保險及醫療方案。至同年3月,亡父在答辯人控制資產的情況下,由養和醫院轉至伊利沙伯醫院,2原訴人才知道實情。其後,亡父去世。
稱亡父答被告分產寫「我憎你」
原訴人於入稟狀指,答辯人在沒有合資格醫護人員陪同下,跟律師為亡父簽下授權書,但指出其簽名與平日不符。原訴人更指,亡父曾於05年1月7日,在答辯人與丈夫詢問如何分家產時,把「I Hate You」(譯:我憎你)寫在紙上。原訴人也指,當時亡父患心衰竭、肺水腫等疾病。至2月6日,他更被診斷為「精神狀態—疲倦、語言能力—口齒不清」等等。於2月中至2月底,他的神志狀態是呆滯或反應遲緩,認為答辯人違反有關條例,讓死者不清楚財產授權書的性質下而簽署生效。
原訴人更指,答辯人於2005年2月24日,把自己的名字列為保險受益人,令受益人包括為答辯人、首原訴人、陳澤民及另一名姊妹Chen Bo Yin,把次原訴人的名字剔除,令首原訴人的得益由三分一減至四分一,次原訴人更得不到任何得益。其後,答辯人更終止該保險,而取走有關金額。原訴人指責答辯人為了自己利益而濫權,遂入稟控告。
律師黃國桐指出,這俗稱「授權紙」的授權書,主要是用於授權他人代為管理全部財產,或只授予特別指明的行使權力,一般的限期是當授權者死後便會終止。他建議市民立遺囑會較為穩妥,不然可考慮指明2個以上的被授權者,以產生互相監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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