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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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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選民「轉村」法例難禁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1-18]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鄭治祖) 村代表選舉在本月一連4個周日舉行,有報道稱,部分村落的大批選民登記地「籠統、可疑」,包括有原居民的身份轉至另一條鄉村,亦有偏僻村落突然冒出逾百名新原居民等。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根據《村代表選舉條例》第15(7)條規定,任何人士如有資格在多於一條原居鄉村登記為選民,只可在該等鄉村中選擇一條鄉村登記。「法例並無規定,選擇一旦作出便不能在往後的選民登記時作出更改」。

民政事務總署解釋登記規例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在回覆香港文匯報記者查詢時表示,在新界部分鄉村,偶有出現村屋沒有編配門牌的情況。當局在處理選民登記資料時,若發現某些登記申請表上「主要住址」一欄提供的資料不完整,會與申請者聯絡,以確定其主要居所位於其所申請登記的現有鄉村的劃定鄉村範圍內,及會取得通訊地址,以作進一步聯絡之用。

 就原居民代表選舉的選民登記申請,發言人表示,法例無作出居住地的要求,故即使住址只填上簡單資料,也不會影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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