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體育比賽各單位國家或地區的代表隊都需要得到該地的單項體育總會或奧委會批准才能參賽。當中,單項比賽如亞洲錦標賽和世界錦標賽都由參賽單位的體育總會派隊,而東亞運、亞運、奧運等則由參賽單位的奧委會派隊。換言之,這些體育總會和奧委會都掌控了運動員的選拔、參加資格、運動員、教練和後勤支援的人數和名單,還有派出的運動隊伍等。
對於掌控上述權力的總會及奧委會,如果在處事上出現私心,便會造成不公平的結果。事實上,過去一直都有對運動員選拔、資助、派隊等不公平的投訴。要解決這些問題,必須從制度上著手。每個單項體育組織都應該透過公開諮詢的形式制訂一套遴選運動員的準則。而奧委會亦應擔當督導角色,因為香港的奧委會跟香港體育協會連在一起,而香港體育協會的角色正正是擔當協助和督導其名下的體育總會發展。此外,奧委會本身亦應該透過公開諮詢的形式來制定其選拔運動隊伍、運動員、教練、後勤,以及代表團職員的準則和指引,還有對不同隊伍和運動員資助的考慮準則。上述資料都應該公開給大眾市民認識。
雖然參加奧委會和體育總會的董事局或執行委員會的都是義務工作者,但有不少都存在利益衝突,例如某些委員自己私下開設與該運動項目有關的公司、或是自己的子女或親戚在會中擔任教練或是受著政府資助的運動員。此外,身兼重要位置的委員接受有關人士的利益也是不可以接受的嚴重操守問題。政府如果要搞好香港體育,便應該正視這些問題,在撥款資助各體育總會時必先去除上述利益衝突才給予資助,並且切實監察資助款項的使用。
■香港浸會大學體育系鍾伯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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