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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正式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修改有關行政長官投票制度的法例,規定行政長官候選人須得票超過選委會全體委員的半數才可當選,加強當選人的代表性及公信力。
文件指,在目前的行政長官選舉制度下,倘大部分選舉委員會委員選擇不參與投票,少數參與投票的委員就可決定行政長官選舉結果,故當局建議修例。
在修例後,倘沒有候選人能取得選委會全體委員過半數支持,理論上有可能未能順利產生行政長官當選人,但特區政府相信,出現這情況的可能性不大,因為候選人會在其後各輪選舉中盡力爭取選委會委員的支持,而據估計,新任行政長官在新一屆政府就任之前,如有需要,尚有時間安排兩次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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