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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定富稱,今年將加強資金運用和公司治理監管。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李理 北京報道)內地保險機構將不得為他人債務而向第三方提供擔保。保監會日前發佈通知,為防範保險經營風險,自今年1月20日起,保監會已嚴禁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進行對外擔保。保監會同時強調,保險集團公司也不得為下屬成員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提供擔保,保監會將加大對保險機構對外擔保的監管力度。
所謂保險機構對外擔保,即保險機構以保函等形式對外擔保,向中國境外機構或者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債權人或受益人)承諾,當債務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償付債務時由擔保人履行償付義務。
現有對外擔保6月底前解除
保監會要求,保險機構對外提供擔保時應當在財務報告中進行說明、披露。此外,評估償付能力時應當按照監管規定予以扣除。對於保險機構總公司和分支機構現有的、屬於通知中禁止範圍內的對外擔保行為,保監會要求保險機構須進行全面清查,原則上應於今年6月30日前解除,並於7月31日前上報處理結果。違規者將依法處理。
保監會主席吳定富早前曾透露,內地保險業已經出現多起大股東通過非法關聯交易、過度分紅、違規擔保等方式挪用公司資金的情況。因此,進一步對保險機構對外擔保進行規範具有十足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吳定富稱,2011年將重點強化保險業資本約束和償付能力監管,並加強資金運用和公司治理監管。
三種正常經營行為不禁止
在禁止保險機構為他人債務向第三方提供擔保的同時,保監會同時重申,保險公司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的三種行為並不在禁止之列,即訴訟中的擔保、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經營的與出口信用保險相關的信用擔保以及海事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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