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九倉旗下的銅鑼灣時代廣場,被指過去15年向使用地面廣場公共空間的活動舉辦者,每日收取2.8萬元至12.4萬元的場地收費過高,屬未經授權利潤,違反《公用契約》,律政司代表屋宇署長入稟控告,九倉卻質疑律政司代表屋宇署索償的角色並不正確,主審暫委法官陳江耀昨在書面判辭中認為律政司應代表屋宇署抑或特區政府,應有待本案正式開審時才爭拗,拒絕九倉在現階段便展開爭議,陳官並下令九倉須30天內向律政司交代有關帳目的利潤。
官下令交時代廣場租場帳目
代表屋宇署的律政司於08年入稟控告九倉旗下的時代廣場有限公司,自94年起將公共用地租予第3者舉辦臨時展覽,收取水電費高於《公用契約》所訂批准的金額,而此等利潤屬未獲准,要求九倉交代自94年起的帳目利潤及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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