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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學者聯發公開信力撐《競爭法》。香港文匯報記者鄭治祖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特區政府立法制定全面跨行業《競爭法》,獲社會廣泛支持,惟工商界及立法會議員對草案條文依然有保留,包括質疑獨立訴訟拉高法律成本、罰則太重削弱競爭優勢、草案定義含糊、法定機構豁免問題等,導致草案審議進度停滯不前。一眾環球競爭法及經濟學者有見《競爭法》「越辯越亂」,決定聯合發表公開信,逐點釐清坊間12項的誤解及憂慮,重申香港雖被譽為全球最自由的經濟體系,但並非獨一無二,故有盡快立法保護市場競爭過程、杜絕寡頭壟斷的需要性。
理大代表:低成本競爭令消費者得益
香港理工大學亞洲競爭法及經濟學中心代表昨日在記者會上指,香港的《競爭條例草案》是根據經濟學原則及國際經驗而撰寫,反批評部分反對論點無根據甚至荒謬,「全球逾百個國家城市的經驗顯示,低成本的競爭法,卻為商戶及消費者帶來巨大得益。」
消委會競爭政策研究小組主席、港大法律系副教授鄭建韓亦強調,草案最終能否順利通過並非最重要,期望社會不要道聽途說妄下決定。
具爭議性的法定機構豁免名單即將出台,對於外界憂慮當局「只許州官放火」,理大會計及金融學院副系主任麥偉年相信,除非政府有凌駕性的政策考慮,及通過具透明度的決定,否則應確保草案同時涵蓋政府機構及其資助機構,「有鑑公共政策凌駕市場競爭,故全部豁免或在缺乏公平透明制度指定豁免組織,將會削弱法例整體可信性。」
麥偉年籲參考新加坡
麥偉年則建議政府可參考新加坡,即豁免法定機構的同時,政策制定依然按當地的競爭局指引處理,既符合經濟原則,同時亦可限制政府關連機構的裁決。
根據政府現時草案建議,違法者的最高罰款為全球營業額10%;有商界批評罰則比歐盟及新加坡更為嚴厲,足致企業倒閉。鄭建韓認為,減低罰款額變相等同鼓勵違規,甚至降低供出企業聯合行動的經濟誘因,「低罰款會鼓勵大企業放手一博,以換取比罰款更大的利潤,相反高罰款具阻嚇性,有效保護中小企避免承受重大經濟損失。」
就行為限制定義不清方面,理大亞洲競爭法及經濟學中心重申,倘設定個別違反法規清單,只會為有意違規者製造「法律罅」。
鄭建韓續指,現時第一及第二行為守則具有靈活性,儼如勸戒港人不偷竊及不傷人,又認為外界建議政府按不同行業制定不同行為規管守則的可行性低,「電訊與巴士已經是兩個完全不同的行業,逐個評估只會令條例變得更加複雜,或需花時50年,屆完成時市場形勢已經轉變」。最後,多名學者不忘再三呼籲港人及中小企:「Don't be wo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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