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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普遍認為人們犯罪,應當受到適當懲罰,才能維持社會公義。資料圖片
新中國成立後,在毛澤東的「少殺、慎殺」思想指導下,提出「保留死刑,但要嚴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從刑法的死刑罪名來看,中國在1979年的刑法設置27種死罪,若按類型可被分為反革命罪和普通刑事犯罪。
犯案率上升 增死刑罪名
隨後,自20世紀80年代起,基於嚴重的經濟犯罪、刑事犯罪有上升趨勢,內地立法機關開始著手補充死刑罪名,從原刑法實施至1995年的10餘年內,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十多個決定和補充規定,令中國刑事立法中可判處死刑的罪名增加33種。1997年,經過修訂的刑法規定,共有68種罪名可被判處死刑。
今年2月,第11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在北京閉幕,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點之一是從今年5月1日起,取消近年較少適用或基本未適用的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13個死刑罪名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罪、走私普通貨物罪及盜掘古文化遺址罪等。
當局保密死刑數目
中國被指是世界上執行死刑最多的國家,但每年執行死刑的具體數目作為機密,從未公開發布或得到官方核實。而各機構發表的數字也相差懸殊。根據國際特赦組織統計,2006年的數據顯示,中國有1,010人被執行死刑;2008年則至少有1,718個人以注射或槍決的方式被處決。
根據「保留但嚴格限制死刑」政策,中國刑法從適用死刑的條件、物件、程式和執行制度上,進行限制。在適用條件上,刑法48條第1款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在適用對象上,刑法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在死刑的核准程式上,刑法第48條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外,都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死刑緩期執行的制度上,刑法第48條第1款的後半段規定,「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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