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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離鄉別井打工,收入不高,同時得不到與城市居民一樣的社保福利。 資料圖片
調解在中國有很長的歷史,是一種古老的衝突解決方式,其源頭可追溯到儒家文化。傳統的調解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儒家文化的影響。儒學強調和解、讓步、無訟,而和諧是最理想的狀態和境界,一旦人際之間的和諧關係被擾亂,最好的恢復方式就是通過妥協和勸說。中國傳統社會的結構特徵是家國同構:父是家君,君是國父,家國一體。這種特徵對任何衝突都不主張採用對抗性的訴訟方式,而偏重選擇民間調解這種不傷和氣、有利於社會和諧穩定的衝突解決方式。
鄉里糾紛 鄉紳擺平
1938年的《區自治實行法》和《鄉鎮自治實行法》都規定區、鄉和鎮設立調解委員會,其成員需具有法律知識和由德高望重的公正人擔任,並從所在區、鄉和鎮的公民中選舉產生。但當中也不乏非正式的民間調解,《鄉土中國》作者費孝通在該書中也提及鄉村的調解:「鄉里所謂的調解,其實就是一種教育過程……差不多每次都由一位很會說話的鄉紳開口。他的公式總是把被調解的雙方都罵一頓。『這簡直是丟我們村子裡臉的事!你們還不認錯,回家去!』接著教訓一番。有時竟拍起桌子來發一陣脾氣。他依著他認為應當的告訴他們……雙方時常就『和解』了,有時還得罰他請一次客。」
宗族調解 不傷感情
宗族調解也是中國民間糾紛的重要解決方式之一。有學者指,在清末,姑且不論是否有法律的明文規定,職掌訴訟的地方長官常把所受理的案件託付給民間人士(族紳、長老或享有眾望之人)調解,或者親自進行調解。而更大量的糾紛在訴諸官府前,已通過宗族、行會及近鄰間的民間調解獲得解決。
另一種和解方式是通過鄰友之間的調解。有關糾紛可在庭外通過親友而和睦解決,大家不傷感情,那是最好的。但若鬧上法庭,法官必須秉公辦事,依法斷案,做到是非分明。
國家主導 官民結合
由此可見,民間調解在幾千年的歷史發展演變過程中逐步形成半官方的「鄉治調解」、部落宗族內部的「宗族調解」及社會上普遍存在的「鄰友調解」3種主要方式,另外還有行會調解、社團調解及律師調解等形式。這些調解形式最大的特點就是在國家主導下令民間調解和官方司法訴訟結合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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