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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母親激動地與被拐走多時的兒子重聚。 資料圖片
拐賣兒童罪行日益猖獗,當局屢禁不絕,有人認為除因「回報」龐大外,法律不完善亦無法杜絕罪行。
買方市場龐大 回報巨額
受封建社會「傳宗接代」觀念的影響,農村成為內地被拐兒童的主要流入地之一。在農村,仍有很多人存在「重男輕女」、「養兒防老」的守舊思想,許多沒有男丁的家庭,就從人販手中購買男孩滿足自己的心理需要。此外,一些犯罪集團收購這些兒童,令其成為他們進行犯罪活動的工具。這些被拐兒童被迫乞討、盜竊或販毒。
對人販來說,拐賣人口是無本萬利的生財之道,不需要付出艱辛的勞動就可獲得高額回報。在求大過供的情況及可觀利益的雙重驅動下,促使內地的拐賣兒童罪案屢禁不止。
法定刑罰過輕 難以斬草除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1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另第240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由此可知,雖然中國的現行刑法將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及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確定為犯罪,但有人認為,立法當局對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法定刑罰過低,司法機構可能不追究這些收買罪犯的法律責任。若收買被拐賣人口一方受到的處罰過輕或不需承擔任何刑事責任,將會永遠無法斬草除根,結果只能治標不治本。
法律觀念淡薄 竟視交易公平
收買被拐賣人口的案件多發生在貧困地區或偏遠山區,大部分居民的教育水平低,法律的普及程度不盡如人意。有人認為,一些沒有子嗣的家庭值得同情,但不能因而認為自己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情有可原。這些人把兒童當作交易品,誤以為收買被拐賣人口的行為是正常公平、理所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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