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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皇發表示,尊重立會報告的內容和決定,並以此為誡。香港文匯報記者潘政祁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公布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劉皇發涉嫌漏報物業及公司股份事件的調查報告。委員會接納劉皇發的解釋,即漏報純粹出於疏忽,事後已補交資料及表示歉意,故不建議採取任何處分。劉皇發有否在公布樓市穩定措施前「摩貨」獲利,由於不涉及立法會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的調查範圍,已轉交行政會議考慮。劉皇發在接受查詢時表示,尊重報告的內容和決定,會以此為誡。
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昨日公布有關的調查報告。委員會主席陳茂波表示,經調查後,劉皇發在益邦、翱翔、建豪及皇發4間公司持有超過1%已發行股本,這些持股屬應登記利益,但劉皇發並沒有在指定限期內,遵從《議事規則》第83(1)條的規定,在任期首天會議當天前登記申報,亦沒有遵從《議事規則》第83(5)(h)條的規定,在取得益邦、翱翔及皇發超過1%已發行股本後14天內,分別登記此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的變更。
引起公眾關注不便 發叔致歉
劉皇發提供書面解釋,指自己是出於一時疏忽,當發現問題已隨即向秘書處登記,亦對今次遺漏登記和逾期登記所引起的公眾關注和不便,深表歉意。劉皇發解釋,益邦、皇發及建豪全為空殼公司,並無擁有任何資產或從事任何業務或商業活動,而翱翔則經營酒樓業務。
未顯示持股有利益衝突
陳茂波指,鑑於劉皇發已承認沒有遵循規則作出申報,認為投訴成立,但決定毋須進一步調查,而委員會亦考慮了劉皇發的解釋,認為直至目前為止,並無資料顯示劉皇發持有這些公司的股份與其立法會議員的角色出現任何利益衝突。基於上述因素,並借鑒過往經驗,決定不對劉皇發作出《議事規則》第85條所訂的任何處分,包括施以訓誡或譴責,或暫停職務或權利的議案處分。
但陳茂波強調,劉皇發作為立法會議員應有更高警覺,不應單靠職員去履行作出登記責任,認為劉皇發的過失不符公眾對議員的合理及正常期望,並促請全體議員應保持警覺及時刻注意,按照立法會的有關規則登記,和披露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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