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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公屋藏私煙被收樓 子覆核挑戰房委會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4-20]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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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覆核申請人居於翠屏北h翠柏樓。 香港文匯報記者蔣焯文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中年男子偕妻兒獲分配與父親弟妹毗連的公屋單位居住,2個單位皆由其父登記為租戶,惟其父於自己所住單位內存放私煙而惹上官非,男子也受牽連遭房委會下「逐客令」;他自稱無辜並對父親犯法毫不知情,認為房委會罔顧他身為單位「佔有人」的福利,透過司法覆核挑戰房委會的決定,法官將案件押後判決。本案乃首宗由公屋佔用人(occupier)挑戰房委會決定的司法覆核案,過往官司皆由租戶(tenant)興訟。

 與妻兒居於觀塘翠屏北h翠柏樓、現正面臨被逼遷的申請人陳超華(55歲),昨與居於同層另一單位的82歲父親一同到庭旁聽。

父存放私煙遭下「逐客令」

 事緣2009年12月,陳父被揭發在其所住單位內儲存7萬多支私煙,被裁定藏有未完稅貨物;香港房屋委員會於去年3月31日發出通知書,下令陳父要將2個以他名義登記的公屋單位交還,即陳超華一家4口也不能倖免。

要求只收父單位 保留一家所住

 陳超華其後向《房屋條例》委任的審裁小組提出上訴,但審裁小組於6月1日維持房委會要他們遷出的決定。陳超華認為房委會的決定不合法及不合理,認為應該只收回其父的單位,而他一家所住的單位可獲保留。

事主稱被牽連 促行使酌情權

 陳超華的代表大律師昨指出,根據《房屋條例》,房委會「在顧及租戶、擁有人或佔用人的權益、福利及舒適下,管理任何房屋」,意即房委會須同時顧及佔用人陳超華的權益。陳一方指出,陳超華事前完全不知道其父在另一單位犯法,今次無辜被牽連,認為房委會大可仿傚遇有租客去世的做法,行使酌情權容許陳超華登記作自己所住單位的租客,讓他繼續安居於單位內。

 但房委會提出反對,指案件純為租務糾紛,根本不應透過司法覆核處理。房委會指出,雙方不爭議負責簽租約的租客陳父就是犯事者,他藏私煙即等同違反租約,身為業主的房委會有權按租約收回陳的2個單位。房委會又指出,陳超華只是單位的佔用人,與房委會沒有合約關係,讓他保留單位實屬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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