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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甚麼中央在3年之間再次建議提高個人所得稅的起徵點呢?綜觀原因有以下兩點:
徵稅比重不合理
根據南京財經大學財政與稅務學院的調查報告顯示,自1994年以來,中國的全部人口中擁有最高收入的20%人口的收入與收入最低的20%人口收入相比,從8.43倍增加至13.78倍。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貧富差距的逐步擴大。
勞動階層仍是個人所得稅的主要納稅體。根據財政部稅政司在2010年公布的《2009年稅收收入增長的結構性分析》報告,2009年稅收總額為59,514.7億元,個人所得稅佔稅收總收入的比重為6.64%,其中工資薪金部分的收入為2,483.09億元,佔個人所得稅收入的比重約為63%。
相比之下,大部分高薪階層擁有的股息、花紅、財產租賃等資本所得的徵稅比重很低,這導致個人所得稅縮減貧富差距的原意未能達到。
減基層家庭負擔
個人所得稅法改革減少中、低收入的基層家庭的納稅負擔,令其能有更多收入支付日常生活的支出,亦可增加他們的消費能力,有利國家擴大內需的發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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