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特區政府向正審議《2011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的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提交建議安排,以處理有輕微誤差或遺漏的選舉申報書,建議若候選人所申報的選舉開支及捐贈,出現的誤差或遺漏累計不超過相關選舉的建議最高特定限額,且符合特定的條件,候選人會被通知在指定時間內修正選舉申報書內出現的誤差或遺漏,而毋須向原訟法庭申請寬免令作出有關修正。
在各場選舉中就每名候選人的建議輕微錯漏特定限額為,行政長官選舉及立法會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選舉各為5,000元;立法會地方選區選舉為3,000元;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以外的立法會功能界別選舉、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及區議會選舉各為500元;鄉議局選舉、鄉事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或委員選舉及村代表選舉各為200元。
廉署接投訴仍會調查
政府發言人表示,根據過往選舉的數據,建議的輕微錯漏特定安排能涵蓋大部分可能與選舉開支有關的違規個案。如候選人不在指定的限期修正有關誤差或遺漏,有關申報書將會按《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條例》)下一般的調查及檢控安排適當處理。儘管當局建議實施輕微錯漏特定安排,如廉政公署收到投訴或情報,顯示候選人可能作出明知或理應知道屬虛假達關鍵程度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有關行為屬舞弊行為),廉署會對有關案件作出調查。
如在計及有關誤差或遺漏的累計金額後,選舉開支總額超過有關選舉的訂明上限,即屬《條例》第24條下的非法行為,建議的特定安排將不適用。此外,如有關的選舉申報書觸犯《條例》內其他條文所訂的罪行,有關建議不會免除有關的候選人或候選人名單所犯的罪行。
可免耗廉署資源 候選人花錢訴訟
發言人強調,建議安排回應了有立法會議員提出的關注,認為根據《條例》對選舉申報書輕微的錯漏進行的調查,耗費了廉署的資源,令該署用以調查其他更重大及嚴重的罪行的資源受到影響。此外,所牽涉的候選人因廉署的調查而感到極不明確,其中部分候選人更須支付大筆法律費用,向原訟法庭申請寬免令。建議的安排可容許選舉申報書內的輕微誤差或遺漏獲得簡易處理。政府在聽取立法會議員意見後,會考慮適當的法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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