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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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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建議修例 網上侵權負刑責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6-03]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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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錦樑強調,當局審慎地評估條例草案的影響。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網民經常把雷射唱片歌曲轉換成MP3格式,或把電視影片上載討論區或分享網站,與其他網友分享。但日後這類行為有機會觸犯《版權條例》,因而須負上刑責、甚至民事責任。政府建議修訂《版權條例》,訂明版權持有人享有向公眾傳播作品的專有權利,其他人士未獲授權,向公眾發布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包括以電子模式傳遞),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8年。但學校、圖書館、檔案室和博物館等享有豁免。而法庭亦可因應情況,就侵權行為的民事訴訟,判以額外賠償。修例建議將於今天刊憲,本月15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

 署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昨日表示,當局按2009年11月向立法會提出的建議為基礎,提出是次修訂建議。他強調,當局審慎地評估條例草案的影響,在加強保護版權的同時,亦能維持網上資訊自由流通、保障個人私隱,以及為推動香港發展成為區內互聯網樞紐提供有利環境。條例草案亦創造條件,讓版權擁有人與網絡服務供應商加強合作,打擊網上侵權活動。

僅版權持有人有權傳播

 條例草案建議,只有版權持有人享有向公眾傳播作品的專有權利,其餘人士把受保護作品發布牟利或傳播,程度足以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則屬違法。但學校、圖書館、檔案室和博物館則獲版權豁免。

 條例亦建議,為網上論壇等互聯網服務供應商設立「安全港」,只要遵從訂明的條件,包括在得悉其服務平台上出現侵權活動後,採取合理措施遏制或阻止,則毋須負上法律責任。為配合「安全港」的設立,當局會制訂非法定實務守則,鼓勵供應商打擊網上盜版活動;同時服務供應商暫時複製版權作品亦獲豁免。

本月15日立會首讀二讀

 至於網民經常把雷射唱片歌曲轉換成MP3格式,若是自用不作公開發布,則不屬違法,否則亦須負上刑責。當局建議,觸犯《版權條例》人士,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8年。同時,條例增訂其他因素,以協助法庭在處理有關網上侵權的民事訴訟中,考慮判予額外損害賠償。蘇錦樑表示,這項建議可避免版權擁有人在證明實際損失時所遇到的困難。條例草案將於今天刊登憲報,經兩輪公眾諮詢後,本月15日在立法會首讀及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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