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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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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捷簽協定 免雙重徵稅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6-08]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代表香港特區政府,在布拉格與捷克共和國財政部長米羅斯拉夫.卡盧塞克,就收入避免雙重徵稅,以及防止逃稅簽署協定。

 該協定是香港簽訂的第21份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全面性協定)。全面性協定闡明協定雙方的徵稅權,以及各種被動收入的稅率寬免,有助投資者更有效評估其跨境經濟活動的潛在稅務負擔。全面性協定亦有助加強兩地的經濟貿易連繫,以及進一步鼓勵捷克和香港公司在彼方的營商投資。

 在沒有該協定的情況下,捷克居民在香港所賺取的收入,會同時被香港和捷克徵收入息稅。捷克公司透過在香港分行所賺取的利潤,須在兩地課稅。在該協定下,在香港所繳的稅款,可以從捷克所徵收的相關稅項中抵免,從而避免雙重徵稅。

捷豁免港人利息預扣稅

 此外,在沒有該協定的情況下,香港居民若在捷克收取股息收入,而該等股息收入並非源於在當地所設的常設機構,現時須向捷克繳交15%預扣稅。在該協定下,有關預扣稅稅率將會以5%為上限。現時,捷克向香港居民徵收的15%利息預扣稅稅率將獲豁免。而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扣稅稅率,亦會由現時15%,降至以10%為上限。

港往捷航線利得稅免繳

 在該協定下,香港的航空公司經營往來捷克的航線,只須就有關利潤按香港稅率(比捷克的稅率為低)繳納香港利得稅,而毋須在捷克繳稅。現時,香港居民從捷克國際航運收入賺取的利潤,須在該國課稅。在該協定下,捷克將豁免香港居民該等航運收入的稅項。

 香港與捷克的全面性協定,將待雙方完成有關批准程序後開始生效。就香港而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須根據《稅務條例》,就協定作出一項命令。該項命令須經立法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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