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選區進行選民登記,由選舉委員會對選民進行審查和確認;
2. 依法被推薦為代表候選人,按照選舉法規定,代表候選人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提出,或由各選區選民十人以上聯名提出;
3. 代表候選人由選舉委員會匯總後交各該選區選民討論、協商,根據較多數選民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必要時可以通過預選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4. 由選舉委員會統一組織開展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