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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3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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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仁龍:遞補制合法合憲 逐點反駁大律師公會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6-30]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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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特區政府在吸納社會意見後主動提出遞補機制新方案,大律師公會在3度發表聲明後舉行記者會,堅持要求當局撤回方案。律政司司長黃仁龍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罕有地於晚上共同舉行記者會,逐一反駁大律師公會提出的7項觀點(見表),強調補選並非填補臨時空缺的唯一合法方法,當局可以採取考慮和採納補選以外,客觀、公正和達至合理目標的其他方案。

 大律師公會昨日稱,新方案「依然保留了多個不合理的地方」,尤其當離任議員所屬名單中沒有後補人選時,採用原建議的最大餘額者遞補而非補選,並再質疑有關建議違反《基本法》。

空缺必須補選 基本法未要求

 黃仁龍於晚上9時舉行的記者會上反駁指,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都沒有要求立法機關的空缺議席,必須由補選來填補。「遞補機制不會因為僅僅沒有用補選方式來舉行填補空缺,而構成違反『憲法』或剝奪選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他續說,當局採用同名單遞補的目的亦是想回應社會上對原建議的一些批評,選民在換屆選舉中支持離任議員所屬的名單中的意願得以自由體現,並預期修訂方案實行後,大部分出缺都會採用同名單遞補。而就大律師公會提出若出缺議員所屬名單沒有遞補人選時,仍採用原建議作為「後備方案」並不合理,黃仁龍認為,在罕有的情況,才會用到後備安排。

遏止辭職再選 需有後備機制

 他續說,「倘有議員辭職,後面的候選人又拒絕出任,就可能出現2010年的議員辭職引致補選的情況,因此需要有一後備機制,合理地堵塞這個漏洞」。

 黃仁龍表明,律政司一直聆聽不同法律意見,確保有關建議是合理和合法。雖然不同人質疑方案是否合法「合憲」,但兩個律師都可能會有不同看法,當局在詳細考慮後,認為新建議符合《基本法》和相關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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