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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妮賣樓撻訂須負責賠償準買家。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歌手甄妮以公司名義持有的豪宅浪琴園單位連車位,早前透過認識多年的富商朋友洪同傑放售,惜甄妮突指洪擅自賣樓,最終取消交易,準買家遂向2人索償,洪被高院裁定須向準買家賠償110萬元。洪不滿裁決上訴,上訴庭昨表示原審法官接納甄妮在電話授權洪賣樓,她便應知道撻訂須要賠雙倍,故判處洪上訴得直,甄妮須負責賠償準買家,法庭押後頒下裁決理由。
上訴人為甄妮的好友洪同傑,早前被高院裁定須就甄妮以豐偉國際有限公司持有的大潭浪琴園物業交易告吹一事,向準買家惠國有限公司賠償110萬元,他不服裁決,昨到上訴庭進行上訴,獲法庭判處勝訴。
洪同傑揚言會追律師費
洪昨於庭外以「平常心,君子坦蕩蕩」回應事件,表示為了案件抗辯,聘請律師的費用比賠償的價錢高出不止3倍,揚言會追討。
代表洪的資深大律師陳景生指,甄妮在原審時表示於元旦日致電洪,只是向他問候,並沒有商討賣樓事宜,但洪一方表示甄妮確有授權進行買賣,但她從不關心箇中細節。上訴庭則認為,原審法官接納甄妮曾於電話中授權洪賣樓,同意由洪簽訂相關的合約,但指洪沒有提及合約包含其他重要條款,上訴庭認為甄妮如在電話中要求洪替她賣樓,便應當知道合約中提及的條款,包括交易告吹時須賠償雙倍訂金的事宜,這都是香港一般樓宇買賣的情況,故裁定甄妮須為撻訂向準買家惠國有限公司作出賠償。
2人相識20年關係要好
原審案件指甄妮和洪同傑作供時透露,2人相識20多年關係要好,洪曾協助甄妮處理多宗物業買賣。而案中的大潭浪琴園單位也是由洪推薦購買,甄妮於2005年以1,630萬元購入。惟於2007年底至2008年初,洪代甄妮放售浪琴園單位並在2008年1月1日簽訂臨時買賣合約,並獲支付110萬訂金。但甄妮在1月中否認曾授權洪同傑簽署該份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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