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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根據《基本法》第158條第3款的規定,並依2011年6月8日對剛果(金)案的裁決,特區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基本法》第13條及第19條所涉問題作出解釋。特區政府宣布,律政司司長應特區終院的要求,於昨日將法院有關提請釋法的函件以及相關文件交予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以轉呈全國人大常委會。
是案源起為剛果(金)於1980年代與一間歐洲公司簽約,興建水力發電及高壓電纜等設施,但未能付款。該歐洲公司透過仲裁獲得勝訴,隨後將賠款轉讓予美國基金公司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而該公司發現剛果向中國中鐵出售採礦權而獲豐厚利潤,遂於2008年入稟香港法院,要求剛果償還約8億元的債務。剛果政府指,該國為主權國,享有中國政府的絕對外交豁免權,應該獲得無條件豁免,香港法院無權審理。
涉外交豁免權 終院主動求釋法
由於是案涉及有關外交豁免權的問題,香港特區終審法院5名法官,於6月8日以3比2的多數,決定根據《基本法》第158條第3款的規定,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並會待人大常委會釋法後,案件才再排期作最終判決。這是特區終審法院自香港回歸以來首次主動要求全國人大釋法,也是回歸以來香港第4次尋求人大釋法。
特區終院是次要求解釋的基本法條文,包括第13條,「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香港設立機構處理外交事務。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及第19條,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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