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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拒公開信息 公民可起訴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8-16]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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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馬靜 北京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指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覆的案件,法院應該受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負責人表示,政府信息公開案件正在逐年增長,相關規定出台旨在依法保護公民知情權,助推透明政府和服務政府建設。

 最高法院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明確了關於政府信息公開的5類案件,法院應該予以受理。其中包括:公民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請中要求的內容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適當形式的案件;公民認為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或者依他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公民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拒絕更正、逾期不予答覆或者不予轉送有權機關處理的案件等。

解決無法可依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負責人接受採訪時指出,由於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是一種完全新型的案件,直接的法律依據不多,導致近年來各級法院在受理、審理、判決等各個環節經常面臨無規則可依、標準難統一等問題。為此,經過近3年的調研、反覆修改和廣泛徵求意見,最高院頒布《規定》進行指導。

突出政府舉證責任

 相關負責人指出,公民權利相對於公權力來說往往處於弱勢,特別是在政府信息公開方面,信息佔有的不對稱更加突出。為此,高法的司法解釋在有關證據的條款中突出了對行政相對一方的傾斜,並在舉證責任分配問題上,突出政府部門的責任,以求得實質上的平衡。

 例如,被告拒絕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應當對拒絕的根據進行說明和舉證;因公共利益決定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政府信息的,被告應當對認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理由進行舉證和說明。

 此外,規定還指出,「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於不予公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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