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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 ( 記者 馬子豪 ) 中銀監日前公布,為了進一步加強對銀行理財業務的監督,並促使銀行提高該業務風險管理水平,故通過了《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加強理財產品銷售的規範,包括不得變相以高息攬儲、將理財產品作捆綁銷售,以至限制宣傳方法等等。
根據《辦法》,商業銀行不得將存款作為單獨的理財產品銷售,不得將理財產品包裝作存款來進行推廣,不可將理財產品與存款作強制性搭配銷售,亦將理財產品與其他產品作捆綁式銷售,不得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變相高息攬儲。
規範理財產品推銷手法
銀監會還規定,商業銀行不得銷售並無市場分析預測、無風險管控、無風險評估、無法獨立測算之理財產品,更不得銷售風險收益嚴重不對稱、含有複雜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財產品。
《辦法》明確表示銀行必須為理財產品銷售提交報告,除了進行月度、季度以及年度統計分析外,銀行亦須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編制年度理財業務發展報告,內容須包含銷售情況、投資情況、收益分配、客戶投訴情況等,並於下年度的2月底前交予中銀監。
《辦法》亦規範了理財產品的推銷手法,如不能透過電視及電台頻道,對具體理財產品進行宣傳。至於如以電話、傳真、短信、郵件等方式推廣時,如客戶已明確表示不同意,銀行此後不得再以此等方式向客戶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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