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中國銀監會表示,商業銀行在考核分支機構或主要業務條線經風險調整的收益時應當納入流動性風險成本,防範因過度追求業務擴張和短期利潤,而放鬆對流動性風險的控制。
為促進銀行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銀監會起草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向社會徵求意見。辦法指出,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其經營戰略、業務特點、財務實力、融資能力、總體風險偏好及市場影響力,在充分考慮其他風險與流動性風險相互影響與轉換的基礎上,確定在正常和壓力情景下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
銀監管理試行辦法徵意見
該辦法還規定,商業銀行應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流動性風險管理職能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商業銀行應當在內部定價以及考核激勵等相關制度中充分考慮流動性風險因素。
商業銀行應建立流動性風險限額管理制度,建立並完善融資策略,提高負債的多元化和穩定程度;商業銀行在境外設有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的,應當根據其管理模式,針對銀行整體及分國別或地區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分別進行審計。
此外,商業銀行還應根據業務規模、性質、複雜程度、風險水平、組織架構及其市場影響力,制定有效的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並應具有與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相適應的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確保其滿足壓力情景下的支付結算和資金流出需要。
辦法擬明年1月1日開始實施
同時,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外幣合計和重要幣種分別進行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對其他幣種的流動性風險可以進行合併管理。重要幣種是指以該貨幣計價的負債佔商業銀行負債總額5%以上的貨幣。
辦法並規定,外資法人銀行境內本外幣資產低於境內本外幣負債、集團內跨境資金淨流出比例超過25%,以及外國銀行分行跨境資金淨流出比例超過50%時,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報告。
銀監會指出,該辦法擬於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商業銀行最遲應於2013年底前達到流動性覆蓋率的監管標準,2016年底前達到淨穩定資金比例的監管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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