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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出台反恐領域的整體立法,草案應是立法第一步。圖為中國反恐女警。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劉凝哲 北京報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3次會議正在審議《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草案)》。該草案對恐怖活動、恐怖組織的定義首度加以明確。草案並規定,由國家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認定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名單,由公安部公佈。此外,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發現涉及名單上的恐怖活動組織及人員資金或其他資產的,應當立即予以凍結。
中國公安部副部長楊煥寧表示,世界上反恐怖任務比較重的國家,都通過立法確立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名單認定和公佈機制。內地現行法律並未對上述問題做出規定,直接影響到對恐怖活動的打擊和對涉恐資金的控制,也影響到反恐國際合作。
國家統一指揮 各地密切配合
當前各方面認為,內地單獨制定一部反恐法律的立法時機尚不成熟。《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草案)》則解決了反恐工作中迫切需要解決且各方面能夠形成共識的問題。
草案明確,恐怖活動是指以製造社會恐慌、脅迫國家機關或者國際組織為目的,採取暴力、破壞、恐嚇或者其他手段,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行為。煽動、資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協助實施上述活動的,也屬於恐怖活動。恐怖活動組織是指為實施恐怖活動而組成的犯罪集團。恐怖活動人員是指組織、策劃、實施恐怖活動的人和恐怖活動組織的成員。
同時,草案規定,國家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國反恐怖工作。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民兵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軍事法規以及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防範和打擊恐怖活動。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反恐怖工作。
針對加強涉恐資產監控工作,草案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公佈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時,應當同時決定對涉及有關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予以凍結。
此外,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發現涉及國務院公安部門公佈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的資金或其他資產的,應當立即予以凍結,並按照規定及時向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和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推進反恐立法 加強國際合作
外交部昨日亦指出,中國推進反恐立法,解決反恐鬥爭中遇到的一些法律問題和實際困難,對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當前,國際反恐形勢依然嚴峻。中方一貫主張,國際社會應攜手合作,採取綜合手段,標本兼治,共同打擊恐怖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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