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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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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港人遺囑處置內地遺產 侵犯配偶權益即無效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10-26]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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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聯會東莞中心法律顧問崔芸慶律師

 港人立遺囑處置內地遺產時,需注意不應侵犯配偶權益。若先後訂有多份遺囑,則在遺囑繼承時以最後一份「公證遺囑」為準。

 港人程先生婚前在東莞擁有一塊土地並持有土地證。他與曾女士結婚後,在上述土地上建房並居住。程先生先後立下兩份遺囑,均經東莞市公證處公證。第一份遺囑明確前述土地及房屋歸共同居住的親戚李先生所有;第二份遺囑明確前述土地及房屋由其前妻所生女兒程女士繼承。李先生在程先生去世後,以持有的遺贈書為由拒絕搬出上述房屋。程女士起訴李先生,要求停止侵權、撤離房屋,得到法院的支持。其後,程先生妻子曾女士想獲得該土地及房屋的所有權,於是向工聯會求助。

夫妻共有財產 配偶先分一半

 工聯會東莞中心法律顧問、廣東今久律師事務所崔芸慶律師審查材料後發現,該土地是程先生個人所有,房屋為婚後夫妻共有財產,根據《繼承法》26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財產,應當先將其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所以曾女士有權主張該房屋的一半所有權歸其所有,第二份遺囑涉及該部分房屋的處置為無效處置。

 在崔律師的指引下,曾女士起訴程女士,要求確認該房屋的一半產權歸曾女士所有,並要求程女士補償該部分產權的價值,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決認為,因涉案房屋與土地不可分,所以曾女士要求程女士補償相當於一半房屋的價值是合理合法的。

各持遺囑爭產 最後公證作準

 崔律師指出,因港人多以立遺囑的方式對身後的財物進行處置,但經常先後立下多份相牴觸的遺囑,港人卻以為手持一份遺囑就能獲得遺產,其實不必然。根據《繼承法》第20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有多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以最後一份為準;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一份公證遺囑為準。此外,立遺囑只能處理個人財產部分,不能侵犯配偶的權益,如果遺囑中將沒有分割的夫妻共有財產一併處理,那麼對配偶所有的部分財產進行處理的遺囑條款部分無效。

 ■香港文匯報記者 肖郎平 實習記者 王悅 東莞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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