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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 絲
清代為了提升基層官署的行政效率,對各種案件的審理完結期限,都有明確的規定。屬於民事案件的,諸如財產爭訟、婚姻休離,二十天內必須結案;如果是命案,須半年內審理完結;盜案的期限最短,四個月就必須破案了結。
地方官員過了期限無法結案,根據不同的案情有著不同的懲罰措施。若是民事案,延宕半年為扣罰俸祿,一年以上則降一級留任。至於命案和盜案,連過四期還無法結案,具體經辦的官員就要被降一級。譬如本為知縣,要被降為縣丞,典史則降為捕官,涉案的一眾小吏都一併受到處分。其目的是提高基層衙門在行政事務中的經辦效率。因為歷代的統治者,都把吏治比作是救火揚沸之事,來不得半點拖延馬虎,案件久延不結,不僅有礙公平正義,也會影響到社會的穩定。
但是對於地方官員來說,如果是民事案件,辦理起來還相對容易些,畢竟大多數民事案都事出有因,有章可循。然而,對於命案或盜案這樣的刑事案,往往並無辦案頭緒,需要廣泛搜證,緝拿真兇,再經過庭審招供的環節,才能破案。如果是毫無偵緝方向的無頭案,破案所需時日很難有定準,即使已經認定了真兇實犯,也常因案犯逃逸在外,難以緝獲而無法結案,超過規定期限是很常見的事情。若是罰俸之類的小處分,經辦官員還可以承受,畢竟清代有相當一部分官員,並不是靠俸祿吃飯,但要是被降級或革職開缺,後果就很嚴重了。因為清代的捐納制度,產生了大量的候補官員,一旦出現職缺,候補入替,前任再想官復原職,難度非常大。所以地方官員為了避免被降級或革職開缺,都會想辦法應對規避,以免出現對自己不利的局面。
最常見的規避方法是用級抵銷。清代為了鼓勵基層官員勤政愛民,盡心處理政事,對基層官員有記錄和加級兩種獎勵方式,記錄三次為加一級。加級除了可以作為陞遷、支食俸祿方面的依據,也可以抵銷降級的處分。也就是說,如果官員任內有三件案子超期未能結案,加級亦有三次,就可以不獎不懲,兩相抵銷。所以為了獲得加級,地方官員都會絞盡腦汁邀功請賞,同時還要仔細盤算手頭上的積案和加級次數,以便對自己的官帽形成有效保護。
但是,這種方式也不是百分之百保險。清人何剛德的《春明夢錄》載,四川某縣有位掌管緝捕、監獄的典史,其任內有三案未結,加級也有三次,本來算計得好好的,恰好兩相抵銷。材料上交吏部審核的時候,吏部的書吏想要訛他一筆錢,而典史自以為功過相抵,無須打點,就拒絕了。於是書吏就暗中使壞,故意在材料中作弊,多加了一件案子,典史遂被開革除名。雖然這位典史後來通過四川總督向吏部申訴,洗刷了自己的冤情,回復原有職位,但是所花費的錢財,已是數倍於前。
另一種規避的方式,是經辦案子的時候,把本來屬於嚴重刑事案的,淡化為普通案件。清人陳其元在《庸閒齋筆記》裡自敘,他在青浦做縣令的時候,境內某夜發生盜案。盜賊用軟梯越牆入室,撬門行竊,事主被驚醒後大喊,盜賊遂以刀威逼,搶走洋銀一元、錢五百文、布衣數件,然後開門逃走。事主的哥哥也在縣衙裡做事,看到所失不多,又擔心案子日後會影響到經辦人,遂遵照當時的「潛規則」,主動稱為「竊案」。因為竊案只是竊取,屬於普通治安案件,盜案則為強奪,屬於刑事案,立案後是要上報刑部的。而在這件案子當中,盜賊行竊時用刀威逼事主,性質已在刑事案之列,歸為竊案明顯與事實不符。縣令陳其元為了標榜自己的光明磊落,沒有遵照「潛規則」行事,堅持列為盜案申報上去。後來案子毫無線索,一年半限滿,依然無法結案,縣令陳其元又無級可抵,遂被降一級調用。
盡快破案也是一種規避方式。但是在官場腐敗的大環境下,官員們都把攀附鑽營、貪贓納賄作為了本職工作,想要盡快破案,又談何容易。因而,在沒有偵破頭緒的情況下,官員們就罔顧事實,憑空誣陷,甚至動用嚴刑拷打,逼迫涉案人員招供認罪。老百姓一旦被牽涉進去,即使清白無辜,往往也是無從辯駁,為了能夠從中脫身,只能委曲求全花錢擺平。於是,官員要麼達到訛詐勒索的目的,要麼就結案邀功,由此致使代人受過、株連波及、平白蒙冤的事情層出不窮。
本來清廷設定案件的承審期限,並作為獎懲依據,出發點是好的,但由於體制的腐朽,缺乏相應的監督機制,卻起到了負面的作用,反而加深了官場的黑暗和腐敗,以及吏治的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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