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分別作出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但發生家暴案件時,公安機關往往只能採用除逮捕以外的拘留或警告的強制措施,法律應如何介入家暴事件值得探索。
台防家暴法較完備
在華人社會中,防治家暴做得最好的是台灣地區,在1998年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針對家庭暴力作專項立法,此後相繼出台與家暴防治相關的的細則與條例,涵蓋從民事、刑事、家事到防治服務在內的四大範疇,涉及司法、警政、醫療、教育、社工、輔導等政府社會資源在內的諸多機構與組織,形成立體的防治網絡。該法借鑒美國經驗,為警察增加許多新職責,包括保護受害人、行使逮捕權等,亦明確檢察機關與法院職責,強調檢察官關心被害人人身安全,法院核發民事保護令等。
保護令須申請離婚
目前,廣東省婦聯已經試點與法院合作,對受到家暴的婦女核發人身保護令。這在相當程度上解決了因家暴而訴訟離婚的婦女的舉證困難情況。不過,也有專家認為,人身保護令的一個條件是「因家庭暴力而請求離婚」,起訴離婚後,法院才能發出人身保護令,對施暴者採取措施。但這一條例的適用範圍太窄,不適合中國。因為很多受暴婦女並不願意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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