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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錢學校負責 保校車安全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12-12]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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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煙台某小學的美式校車10日投入使用。 新華社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馬靜 北京報道)近期內地發生的多起校車事件,引發民眾對校車安全的廣泛熱議。中國國務院法制辦11日公佈《校車安全條例(徵求意見稿)》,對外徵求意見。其中明確規定政府財政分擔校車服務的資金,並對校車安全負總責,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商對校車安全負責。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將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支持農村地區為居住分散的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提供校車服務。發展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支持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校車是流動的校舍

 中國校車安全涉及教育、公安、質監等多個管理部門,多頭管理導致權限不清,責任不明等問題。國務院法制辦公佈的草案首先明確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校車安全管理負「總責」。此外,草案明確,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單位保障校車安全的責任。「校車是流動的校舍,學校應當對乘車學生的安全負責。並且配備校車的學校和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單位是保證校車安全的主體,應當對校車的安全性負責。」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說。

無校車標牌追刑責

 草案對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校車的,使用拼裝、擅自改裝的機動車接送學生或者以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單位不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隨車照管人員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校車超速、超載等,分別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該草案「附則」中還對「過渡期」做出具體規定,自條例施行起,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不超過3年的過渡期,在該期限內,用於接送幼兒、小學生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可以使用其他取得校車標牌的載客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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