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近日有市場人士質疑,周大福(1929)未有向公眾交代控股公司的25%股權誰屬,也獲批上市。港交所昨澄清指,據現時《上市規則》,上市公司須披露其控股股東資料,但若控股股東是公司或法人團體,《上市規則》並無要求上市公司須披露其公司或法人團體控股股東的股權結構。不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仍須按《證券及期貨條例》規定,作必要披露。該所強調,周大福未獲例外處理。
強調同一套標準公平審理
港交所指出,處理公司的上市申請時,概以同一套標準公平審理,獨立人士組成的上市委員會從未批准未達資格的公司上市,該所多年來致力提升市場質素,履行監管責任,維護市場持正操作,以及公眾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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