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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2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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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綜緩婦追「回水」 社署上訴得直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12-23]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公屋綜援女住戶不滿政府於2002及2007年免收差餉及公屋租金時,未有向她退回2,000多元租金,早前入稟追討,獲高院判上訴得直,並獲社署退還款項,引起外界擔憂政府或須向15萬綜援戶退款逾10億元。惟上訴庭頒下判詞,推翻原訟庭指社署沒有支付租金是「用以自肥」的說法,認為租金津貼是實報實銷,何況該筆款額不是特定提供給綜援戶,故裁定社署勝訴。社署表示會考慮索回已向鄧發放的2,000多元租金。

 年約60餘歲的女申索人鄧綺瑜,居於筲箕灣興東h。她最初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向社署追討2,397元,但被撤銷申請。她早前透過法援上訴至高院,獲法官任懿君判處上訴得直,可獲發還款項,但政府申請撤回判決,昨獲上訴庭3位法官一致裁定上訴得直。社署昨發表聲明,表示歡迎法庭的裁決,並考慮向鄧索回已發還的款項。

判詞指租津屬實報實銷

 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於判詞指,不接納原審法官任懿君指社署將「原本為必要性的支出」收起,是不公平的做法。張舉能法官認為,房屋津貼以有需要而發放,性質是實報實銷的,而2003年立法局在討論有關政策時亦已說明,所以有關津貼才會由社署直接向房署交租,非發放予綜援戶,任由他們自行處理。

批律師「侵吞」脫離現實說法

 他續說,社署替綜援戶交租,根本沒有實際上向房署付錢,所以不存在社署是否侵吞租金的問題,何況綜援戶已不須向房署交租,他們根本談不上是受惠於免租金計劃,所以也沒有權利取回豁免的租金款項。張官並批評鄧的代表律師認為社署「侵吞」有關款項,是完全脫離現實的說法。

 張舉能法官續解釋,政府的公共開支中,根本不會為綜援戶劃出一筆特定的款項,而是在為他們向房署繳交租金時才會發放,發放多少也是按房署租金的要求,所以更加肯定社署是不會「侵吞」綜援戶的津貼。

 上訴庭法官張澤祐則於判詞中指,有關政策只是令社署對綜援戶減少開支,就算署方有盈利,也不代表有關盈利是屬於綜援戶,而且盈利的處理問題,也只是社署和政府之間的事務。

 林文瀚法官則認為任官批評社署儲起「省下來的錢」是不公的做法,並沒有足夠的理據支持,故3名法官拒絕接納鄧的申索,下令恢復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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