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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江鑫嫻 北京報道) 機制建設對於中國的反腐倡廉具有哪些特殊意義?清華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向本報表示,機制建設的改革首先要看領導人反腐的政治決心,其次就是反腐敗的法律要進一步完善,要給予反腐敗機構充分授權,包括秘密調查腐敗的權力,推行預防制度改革的強制權。
任建明認為,在反腐敗問題上,中央這些年在微觀和中觀層面做了很多工作,「為什麼效果都大打折扣呢?根本還在於對權力沒有形成有效的監督。」他認為,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權力監督需要頂層設計,合理分解和制約權力,只有監督權力運行,重構權力配置和制約,才是治理腐敗的良方。任建明表示,內地政府可以借鑒香港經驗,建立香港廉政公署一樣具有獨立地位和權威性的反貪局。他提倡縱向垂直,橫向聯合。縱向上,在反腐敗機構內部進行垂直化的改革,即中央以下的、現隸屬於地方各級黨委、政府的反腐敗機構從地方政府中剝離,直接作為中央反腐敗機關的派出機關。橫向上,對反腐敗機構進行整合改革,最終的目標是整合為只有一個反腐敗機構,且內設機構按照反腐敗工作專業分工的原則來設置。
關於提升民眾反腐信心的問題,有專家認為,提升公眾反腐信心實所必須。在社會矛盾多發期,政府持續推動的「反腐風暴」,很大程度上給予了民眾信心,也讓外界看到了中國政府推動改革的決心和意志。如何更好地提升公眾反腐信心?有專家建議,以官員家庭財產申報制度、金融實名制度、遺產稅和贈與稅制度、公民信用保障號碼制度、反腐敗國際合作制度為核心內容,制定和出台《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腐敗法》,最大限度減少貪污腐敗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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