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劉凝哲 北京報道)提交昨日開始舉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二審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對備受爭議的「秘密拘捕」條款,作出嚴格限制性規定,明確當被逮捕人有礙偵查情形消失後,須立即通知其家屬。
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於今年8月公佈全文,並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草案規定「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幾種情形,均可以成為對當事人實施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後,不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的理由。這一法律條款引發各界質疑,不少輿論質疑將導致「秘密拘捕」氾濫。據新華網報道,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對上述一審稿草案作出了修改:一是增加規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監視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屬。二是規定在逮捕後,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一律通知家屬。
股票納入可凍結財產
此外,草案還進一步完善追究辯護人偽證罪的程序。規定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關於傳喚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的程序,草案規定:對於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偵查人員可以在現場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
草案並明確將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列入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查詢、凍結的財產範圍。草案並增加規定,對於符合逮捕條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係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的,可以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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