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據財新網報道,11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26至31日舉行,議程之一是審議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預算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這是施行17年來,預算法迎來的首次修正。
本次預算法修正,其中一項重要內容是賦予地方政府發債權。相關改革內容將在預算法中得以體現。但是,依據國務院提出的「強化政府債務管理,防範財政風險」原則,預算法為地方政府發債「開口子」,僅會給地方政府「一點點權限」。具體的發債條件和標準等操作細則,則由國務院制定。
現行預算法1994年3月22日在八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次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第28條規定,「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製,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2011年10月,經國務院批准,上海、浙江、廣東、深圳四地開展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截至2011年,地方政府債券已累計發行6,000億元。據悉,預算法修正後,對地方政府發行債券,也不會是全國「面上」開花,而是「點上」有限放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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