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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親子女擬父母同承責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12-29]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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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府發表諮詢文件,建議廢除現行法例下的「管養令」及「探視令」,並以立法形式推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當涉及子女的重大決定時,須由父母共同決議。香港文匯報記者聶曉輝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聶曉輝)近年香港離婚率上升,子女的撫養問題往往成為離婚個案的最大爭拗。港府建議以立法形式推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當涉及子女的重大決定,如更改姓氏或離港逾1個月等時,必須由父母共同決議;至於子女接受大手術、結婚及改變國籍等,亦必須知會另一方。勞工及福利局常任秘書長鄧國威指出,假若立法推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父母將不用再爭奪子女的撫養權。當局昨日發表諮詢文件,由即日起諮詢公眾至明年4月30日。

 根據現行法例,父母離婚時,法院會以管養令,在父母之間重新編配父母權利,包括發出獨有管養令或共同管養令,把為子女作出重大決定的權力給予父母其中一方,或由雙方共同決定。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在2005年發表報告,建議立法推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取代現行家事法下的管養及探視安排。

建議廢除管養令探視令

  報告建議廢除現行法例下的「管養令」和「探視令」,引入「同住令」和「聯繫令」,除了決定兒童每天與父母哪一方同住外,非同住的父或母亦有權參與關於子女福祉及未來的重要決定,並建議在法例中引入清單,訂明部分關乎子女的重大決定,必須先獲父母雙方明確同意;部分決定則要先知會另一方。法改會同時建議引入「指定事項令」及「禁止行動令」,容許法院作出指示,處理父母在子女教養事宜上的分歧。

鄧國威:歐洲澳紐皆肯定

 鄧國威指出,勞工及福利局曾就法改會建議諮詢法律界及社福界持份者,意見不一,「有人認為新的模式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但亦有人擔心建議的安排有可能會被不懷好意的父母利用,以妨礙或煩擾其配偶。」不過,法改會並無建議對不合作的父母採取罰則。

 他指出,英格蘭、威爾斯、蘇格蘭及澳紐等地均在1998年至2005年間立法推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並對新的模式予以肯定,但同時亦出現因父母雙方就子女問題出現爭拗,最終增加訴訟個案等負面影響。

 鄧國威指出,2009年本港約有1.9萬宗離婚個案,去年增至逾2萬宗,目前難以評估立法推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會否令離婚數目出現變化,但如立法推行新模式,家暴個案或會豁免,詳細要再行研究。他說:「法改會的建議一旦落實,對兒童及家庭的影響深遠,我們會持開放態度,收集公眾意見,才決定未來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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